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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发展现状
时间:2021-04-22 13:40


1 发达国家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现状

1.1 美国

美国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其国内废矿物油综合利用厂家从20世纪60年代初到90年代经历了繁荣期(150家)、压制期(不到10家)、扶持期(20~25家)、恢复发展期(4家上市公司集团)4个阶段。
目前美国已建立了大规模的废矿物油回收网,以加利福尼亚州为例:加利福尼亚州废矿物油回收率大约70%。全州设有5000个废矿物油收集中心,其中2500家由当地政府运作,2500家由私营单位运作,有14个废矿物油中转站,3个回收再利用企业。
美国制订了相对完善的法规和政策,对废矿物油回收、存储、运输、处置均制定了严格的规定。美国联邦与废矿物油相关的法令包括《资源节约与回收法—废矿物油管理标准》、《有毒物控制法》、《清洁空气法—危险性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11项。美国环保局建立的废矿物油管理标准“40CFR part297”,其初衷主要是为了防止出现环境问题,并非鼓励对废矿物油进行回收再利用。同时,考虑到废矿物油的可再生特性,没有把废矿物油列入危险废物清单中,但是含多氯联苯类(PCBs)的废矿物油被列入《有毒物控制法》中,并在运输法中(40CFR Parts171-179)把废矿物油列为危险物质。
美国各州也有各自独立的废矿物油管理办法及废矿物油回收政策,主要基于美国石油学会制定法规和相应政策,包括危险废物/非危险废物的分类、废矿物油回收基金、州政府的职权、油品零售业务的要求、回收商和再生商的标准要求等方面。例如,12个州有其废矿物油处理方面独立的法律;8个州有正式的废矿物油回收计划;32个州有由政府人员运作的废矿物油回收中心;30个州有私营公司运作的废矿物油回收中心;19个州要求定期汇报回收废矿物油的数量及去向;许多州的废矿物油回收中心要求对运输者采集废矿物油的方式、倾倒污染物的途径、广告要求、运作时间以及接受的容器类型进行控制。有些政策要求对回收中心实行认证制度,确保废矿物油得到有效的集中回收、合理处置及循环再利用。
美国政府立法鼓励废矿物油的循环再炼制,因此在政策和法规方面,对废矿物油再生企业也有一定的倾向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减免税收或基金补贴:
1971年,美国就出台政策,免去再生润滑油每加仑6美分的税,增加对再生润滑油厂的信贷,在经济上增加再生油企业的竞争力。有9个州对销售的润滑油征税,并以基金的方式把这部分费用返回给废矿物油回收部门。例如在加州,“PUBLC RESOUCESCODE SECTION:48650-48657”规定,所售的润滑油每加仑必需向政府缴纳0.16美元的税款,这部分钱作为回收奖励基金,返给当地政府确认的废矿物油回收机构。
2、采购优惠政策:
1988年,美国环保局规定,凡与政府直接联系的企业必须购买25%以上的再生润滑油,以扶植回收再生润滑油企业。有24个州为了刺激废矿物油再生润滑油产品需求,已经制了购买优选计划。

1.2 加拿大

同美国一样,加拿大的废矿物油回收率可达70%。加拿大政府制定了“废矿物油管理和回收计划”,产生量小的用户可以把回收的废矿物油交给就近的公共回收中心进行处理。加拿大目前有两个主要的再生润滑油基础油公司,分别是位于安大略省的Safety-Kleen Canada和位于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的Newalta。
加拿大在“环保及增强法”中推出了“润滑油再生和管理法”(Alberta Regulation 227/2002),规定建立废矿物油管理基金。加拿大政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购买新机油时,应上交废弃的机油,并需向废矿物油回收点交纳0.4加元/加仑的处理费,否则就无法购买到新机油。
加拿大成立了废矿物油管理协会,例如阿尔伯达省成立了省级废车用润滑油管理协会,该协会根据废矿物油回收管理法制定了实施细则。其计划的主要内容是“第一销售员”责任计划,即在汽车润滑油销售过程中收取环境管理费用于废矿物油的处理。现行的费率为小滤器为50加分/个,大滤器为1加元/个,20公升以内的盛油器5加分/公升,体现了使用者付费的原则。该计划已被加拿大政府视为样板,很多国家纷纷前往学习经验。

1.3 意大利

在欧洲,意大利的废矿物油收集和再生油质量都是最高的。意大利现有废矿物油再生公司13家,废矿物油回收率为53%。意大利的废矿物油主要由意大利废润滑油回收协会集中回收。该协会由私人创办,受意大利政府部门监管。该协会在意大利共设80个废矿物油回收点,由500-700名回收人员组成(包含运输人员)。
在回收过程中,废矿物油产生企业电话通知区域内回收点工作人员,上门进行收集和运输,回收单位不需向产废单位支付费用。废矿物油加工企业需向意大利废润滑油回收协会支付150欧元/吨的费用,此回收费用作为协会运营成本,包含运输成本、包装及宣传费用等。协会实际运营成本约为200-220欧元/吨,其每年亏损部分由润滑油生产企业加至成品润滑油价格中,由消费者承担。
意大利早在1940年就制定了管理废矿物油收集及再生的法律,使得废矿物油的收集具有强制性;并于1962年免去了废矿物油再生产品税金的75%,且规定优先使用再生润滑油。在意大利,环保局、工业局、健康局、财政局均参与废矿物油管理,并设立了废润滑油回收点2300多处。2001年意大利颁布了一条新法令,免征润滑油消费税,在销售的润滑油上每吨增加67欧元的回收费,从而资助废矿物油再生,控制废矿物油进入处置途径。

1.4 德国

德国的废矿物油回收率能够达70%。废矿物油回收是由废矿物油炼制企业自己成立回收公司,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废矿物油回收。其具体的措施包括以下几点:
1、政府对废矿物油回收、存储、运输、处置进行严格的规定,对回收中心实行认证制度,鼓励废矿物油循环再炼制成为基础油,而不是仅仅简单的用作燃料油。4
2、德国政府对收集中心提供回收奖励资金。并通过教育与宣传,提高公众在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方面的认识,回收理念被推广到整个社会群体。另外,政府成立油品基金会,负责废矿物油回收的推广服务工作。废矿物油再炼制企业与废矿物油收集中心订立协议,确保废矿物油炼制的原料来源。
3、德国在法律和税收方面非常完善,废矿物油再生也享受了一定的优惠政策,德国政府在1994年颁布了相关法律,强制要求产废单位必须将废矿物油交给专业的回收公司;2002年,德国制定并推行“废矿物油管理”特别法律。
在这些措施的保证下,德国的废矿物油再生行业发展迅速,其代表公司如德国Puralube,其废矿物油原料主要由其全资子公司Baufeld公司回收、供应。该公司于德国境内设置50个废矿物油回收点,废矿物油来源一半为德国,另一半为周边国家,主要包括:英国、捷克、奥地利、瑞士等。年回收总量达15万吨,其中50%为车用废机油。回收运输方式主要采用汽车、铁路及轮船,其中对英国采用船运方式,其他则采用专用汽车或铁路运输方式。专用运输车辆罐体分为3个仓体,可对所回收废矿物油进行初步分选。1#主要为废润滑油储存,2#为废渣油水,3#为含油废水,其1、2#用于再生炼制,3#进行无害化处置。回收价格基本为市场定价模式,价格波动与伦敦交易所二类基础油价格挂钩,平均回收单价约200欧元/吨。
欧洲废矿物油再生工业的领头羊AVISTA OIL AG公司则拥有5家收集废矿物油的公司和两家炼油厂。AVISTA集团在德国、丹麦、比利时、卢森堡和波兰拥有400名员工,是欧洲废矿物油循环利用的市场领导者,他们采用溶剂精制工艺,每年加工29.5万吨的废矿物油为高质量的基础油。
德国早在1968年就通过了“德意志联邦废矿物油法令”,规定“废矿物油是毒物,禁止抛弃,违者罚款500-1000马克。1986年发布了《废物防治与管理法》,首次规定了石油企业向消费者回收废矿物油、并以环境友好的方式处理的义务。1986年底,德国制定了废矿物油处理和重复利用法规。1994年公布实施《循环经济和废物处置法》,规定产废单位在达到一定量级后必须制订利用、处置所产生废物的经济计划。1994年出台的《物质闭路循环和废物处理法》进一步规定了产废者的环境责任。
德国的政策对废矿物油回收加工有相应的扶持。“德意志联邦废矿物油法令”中规定,对主要用于交通方面的润滑油,每100kg加征7.5马克的附加税,并将这笔税金作为废矿物油基金。

1.5 英国

英国1975年发布了“废矿物油指令”,并于1987年进行了修订。该指令要求消费者优先考虑使用再生油燃料。英国没有正式的由政府激励的废矿物油回收计划,其废矿物油的回收和处理完全为市场行为,依靠废矿物油产生者与受许可的废矿物油处理者之间的契约来完成。2005年年底前,英国的废矿物油主要用作燃料及道路用途,但2005年12月28日英国政府要求执行“废弃物焚烧法令”,鉴于目前形势,原发布的“废矿物油指令”提议取消。发电厂停止使用由废矿物油,迫使废矿物油另寻出路。目前,废矿物油一部分作为钢厂的还原剂,一部分作为混凝土粘结剂,也有部分进入欧盟回收渠道。

1.6 法国

法国1979年出台废矿物油管理办法,鼓励废矿物油的回收处理。1992年立法要求建立地区性危险废物管理办法。法国目前有52家受许可废矿物油回收公司。2002年起,回收公司可以从“法国环保和节能机构”获得每吨74欧元的处理费,这些费用来自于污染税。另外产废单位给处理单位的费用为每吨38欧元。

1.7 日本

1971年日本发布了“废弃物处理法”,把废矿物油视为其中的一种废弃物进行管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面对资源快速耗竭和废物管理问题日益突出的形势,日本环境政策开始由前一阶段的污染治理转向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保部门也开始制定和实施严格的废物管理和回收政策,并于2000年6月颁布建设循环型社会基本方针,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公众共同承担责任。基本法之下,同时也有一些重要的专项法,其中包括1991年制定的《再生资源利用促进法》。
日本在法律上将废矿物油列入工业废弃物中的有害物一类,其原则是产废者负有处理的责任,且费用自负。其回收的废矿物油主要用为焚烧,废矿物油再生业却相对比较落后。很少有法律提到废润滑油的处置情况,也较少有废矿物油再生厂的报道。

1.8 韩国

相对来讲,韩国更重视循环经济的发展。1992年,韩国立法制定了“废弃物预付金制度”,即后来的“废弃物再利用责任制”,规定废润滑油必须由生产单位负责回收和循环利用,并且设定一定的回收比率,如达不到确定的比率,政府将处以罚款。为确保废旧物品的回收,韩国成立了11家回收和处理废弃物的合作社,依据废弃物的品种和重量缴纳分担金。目前在首尔,Dukeun公司与Interline合作建有一套2.7万吨的废矿物油再生装置。
除日韩之外,亚洲的其它国家和地区,如泰国、新加坡、台湾等在再生油的利用方面也做了努力,但其再生利用的规模和数量都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