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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矿物油回收管理规范(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时间:2021-04-22 13:44


ICS 13.030.50
Z00/09
 
团   体   标   准
T/CRRA 0902—2020

废矿物油回收管理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usedmineral oil recyclingmanagement
 

2020-08-28发布                              2020-09-10实施


中国物资再生协会 发布
 
T/CRRA 0902-2020
 
目 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1
4  分类..................................................................2
5  废矿物油产生环节的管理要求............................................2
6  废矿物油贮存环节的管理要求............................................3
7  废矿物油转移、运输环节的管理要求......................................4
参考文献.................................................................6
 
 
 
 
T/CRRA 0902-2020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油专业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归口 。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物资再生协会再生油专业委员会、安徽国孚润滑油工业有限公司、湖南宏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首联环境集团有限公司、远大(湖南)再生燃油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阿尔发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汉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华阳长青投资有限公司、内蒙古大江润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松原市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茂名市汉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新疆聚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平湖市金达废料再生燃料实业有限公司、东营国安化工有限公司、烟台神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巍、蒋文博、许军祥、刘雁冰、李书龙、刘震、黄新之、葛新力、黄晓军、郭水忠、孙波、马军、杜霖、李嘉、林凤怀、谭创勋、蔡德民、许金其、陈学军、李华树。
 
 
 
 
 T/CRRA 0902-2020
 
废矿物油回收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单位、综合利用单位在废矿物油收集、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HW08类非特定行业来源废物代码为900-199-08、900-200-08、900-201-08、900-203-08、900-204-08、900-205-08、900-209-08、900-210-08、900-211-08、900-212-08、900-214-08、900-216-08、900-217-08、900-218-08、900-219-08、900-220-08、900-249-08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本标准不适用于HW08类非特定行业来源废物代码为900-213-08、900-215-08、900-221-08、900-222-08的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 15562.2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固体废物堆放(填埋)场
GB 1859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50074 石油库设计规范
HJ 607 废矿物油回收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范
HJ 1034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废弃资源加工工业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废矿物油 used mineral oil
 
从石油、煤炭、油页岩中提取和精炼,在开采、加工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外在因素作用导致改变了原有的物理和化学性能,不能继续被使用的矿物油。
 
3.2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 used mineral oil generator
 
 
T/CRRA 0902-2020
 
按照GB/T 4754产生废矿物油的工业企业、农林牧渔企业、汽车维修企业、铁路机车维
修企业、船运维修企业、民航更换油企业等。
 
3.3
 
废矿物油收集单位 used mineral oil collector
 
从事废矿物油收集经营活动,且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企业。
 
3.4
 
废矿物油利用单位 used mineral oil user
 
持有危险废物综合许可证,从事废矿物油利用经营活动的企业。
 
3.5
 
废工业用矿物油 used industrial mineral oil
 
由工矿企业产生,主要包括废液压油、废变压器油、废冷冻机油、废压缩机油、废汽轮机油、废热处理油、废导热油、废机械油等。
 
3.6
 
废交通用矿物油 used transportation mineral oil
 
由交通运输工具产生,如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主要包括废发动机油、废齿轮油、废传动液等。
 
3.7
 
其他行业废矿物油 other industries used mineral oil
 
按照GB/T 4754除去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之外,由农林牧渔业等行业产生的废矿物油,主要包括废农业机械用油、废林业机械用油、废牧业机械用油、废渔业机械用油等。
 
4 分类
 
废矿物油按其来源,可分为如下三类:废工业用矿物油、废交通用矿物油、其他行业废矿物油。
 
 
T/CRRA 0902-2020
 
5 废矿物油产生环节的管理要求
5.1 废矿物油产生量测算
 
5.1.1 工矿企业的废矿物油产生量按公式(1)测算:
 
V1=α*Vb ……(1)
式中:
V1——工矿企业的废矿物油产生量,单位为升(L);
α——工矿企业废矿物油的产废系数;
Vb——工矿企业购买的润滑油量,单位为升(L)。
注:国内工矿企业废矿物油的产废系数可采用0.7。
 
5.1.2 汽车维修企业的废矿物油产生量按公式(2)测算:
 
V2= α1*Np+ α2*Nv ……(2)
 
式中:
V2——汽车维修企业的废矿物油产生量,单位为升(L);
α1——汽车维修企业维修保养乘用车(轿车)的产废系数,单位为升/台;
Np——汽车维修企业维修保养的乘用车(轿车)总台数,单位为台;
α2——汽车维修企业维修保养商用车(货车、客车)的产废系数,单位为升/台;
Nv——汽车维修企业维修保养商用车(货车、客车)的总台数,单位为台。
注:国内汽车维修企业维修保养乘用车(轿车)的产废系数可采用4,维修保养商用车(货车、客车)的产废系数可采用16。
 
5.1.3 铁路机车、船运、民航、农林牧渔业等行业产生的废矿物油产生量测算参照5.1.1。
 
5.2 废矿物油产生台账要求
 
5.2.1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应根据废矿物油实际产生量设立废矿物油产生台账,分别按月统计月度废矿物油产生量和按年度统计年度废矿物油产生量。
 
5.2.2 废矿物油产生台账应与转移联单一起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5.2.3 汽车维修行业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应按日统计更换机油的车辆台数及废矿物油产生量,建立台账,根据废矿物油产生量定期与签废矿物油转移合同的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和废矿物油利用单位沟通,及时转运。
 
5.3 管理体系、岗位设置与人员条件要求
 
5.3.1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应具有完善的废矿物油产生、贮存、转移全过程的管理体系,并设置专门岗位或专人负责对本单位产生的废矿物油进行产生台账管理、转移联单管理、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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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和转移业务管理、文件资料管理、设备设施管理、安全环保管理。对于汽车维修行业三
类维修企业可不设专门岗位,只明确监管责任人。
5.3.2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相关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环保知识、危险废物管理知识和石油产品相关专业知识。
 
5.4 电子数据化管理要求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及利用单位应根据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的要求,对本单位废矿物油产生、贮存、转移全过程实施电子化管理,废矿物油产生台账记录及转移联单应实施电子化数据管理。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及利用单位应利用物联网和互联网技术,采用智能化大数据平台,对废矿物油产生、贮存、回收、转移全过程进行数据采集,实现废矿物油全流程管理的智能化、可视化。
 
6 废矿物油贮存环节的管理要求
 
6.1 废矿物油贮存台账要求
 
6.1.1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和收集单位(包含持有废矿物油危险废物收集证或综合证单位)应建有废矿物油贮存台账。
 
6.1.2 废矿物油贮存台账应与转移联单一起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6.2 贮存设施及容器要求
 
6.2.1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要求
 
6.2.1.1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包含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应设置专用废矿物油贮存设施及贮存容器,贮存设施和贮存容器应符合GB 18597的规定。
 
6.2.1.2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包含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应采用可实现废矿物油储存量定量监控的贮存容器盛放产生的废矿物油,如:具有计量及累计计量仪器、液位传感器、液位报警、远程数据传输系统的贮存容器,并与5.4要求的电子数据化管理系统对接。
 
6.2.2 废矿物油收集单位要求
 
6.2.2.1 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包含持有废矿物油危险废物收集证或综合证单位)应建设与本单位允许收集量相称的固定的废矿物油贮存设施与贮存容器,废矿物油贮存容器的最小容量应根据平均15天收集量的最小需用容量设定。
 
6.2.2.2 固定废矿物油贮存设施的选址应符合GB 18597的规定。贮存设施防晒、防雨、防渗及贮存容器的合格要求应符合GB 18597规定。废矿物油贮存方式应符合GB 18597规定,
 
T/CRRA 0902-2020
 
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应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6.2.2.3 废矿物油贮存设施与贮存容器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50074规定。
 
6.2.2.4 废矿物油贮存设施与贮存容器的无组织气体排放应符合GB 37822规定。
 
6.3 操作要求
 
6.3.1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包含一类、二类、三类汽车维修企业)不应将废防冻液、废刹车液及玻璃水等混入废矿物油贮存容器内,废防冻液、废刹车液及玻璃水等应采用单独贮存容器收集管理。
 
6.3.2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贮存废矿物油时应防止混入泥沙、雨水或其他杂物,废矿物油产生单位贮存废矿物油时严禁人为混杂其他杂物或掺水、掺泥、掺化工物料。
 
6.4 环保要求
 
6.4.1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HJ 607的规定做好贮存环节的污染控制,避免对生态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6.4.2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和利用单位应按HJ 1034的排污许可规定做好贮存场所的环评工作。
 
6.4.3 贮存场所应设有符合GB 15562.2的专用标志,废矿物油贮存容器应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标签要求应符合GB 18597。
 
6.4.4 应建有防止废油泄露、起火等意外突发事故发生的设施,编制并备案废矿物油转移、运输及利用过程应急预案。意外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应符合原环保总局48号公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的规定。
 
7 废矿物油转移、运输环节的管理要求 T/CRRA 0902-2020
 
7.1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的相关规定,将产生的废矿物油转移给有收集证和综合证的企业回收和利用,不应转移给没有收集证或者综合证的企业或个人。
 
7.2 废矿物油产生单位转移废矿物油给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和利用单位时,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和利用单位回收废矿物油时,应如实根据产生单位的计量仪器读取数据进行登记统计,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如实填报转移联单等相关信息。
 
T/CRRA 0902-2020
 
7.3 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和利用单位应与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签订定期回收废矿物油的回收合同。双方签订的废矿物油回收合同应与废矿物油产生单位废矿物油产生台账和转移联单一起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7.4 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向具有综合证单位转移废矿物油时,收集单位应与利用单位签订转移合同。双方签订的废矿物油转移合同应与废矿物油收集证单位的废矿物油贮存台账和转移联单一起保存,保存期限为5年。
 
7.5 废矿物油的运输转移应遵循《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废矿物油收集单位和利用单位转移废矿物油时,应与具有危险废物运输资质或具有危险货物运营许可证单位签订运输转移委托合同,并遵循危险货物及危废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7.6 废矿物油转移前,产生单位、收集单位、利用单位均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检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核对品名、数量和标志,检查转移设备和盛装容器的稳定性、严密性,确保运输过程中不破裂、泄露。
参 考 文 献
[1] 环境保护部令〔2016〕第39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20〕第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第408号 危险废物环境许可证管理办法
[4]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第65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
[5]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1999〕第5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6] 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7〕第48号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